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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地权逻辑的逻辑

时间:2023-04-08 11:26:26 来源:法问

3分钟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妞问答报导:

要根本性的讨论土地制度,离不开对政治制度的讨论。谁要无涉政治制度而号称从根本上讨论土地制度,即使不是夜郎自大,也是缺乏智慧的表现。


(资料图)

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区别,在财产权上表现为对待权利的不同态度,传统政治强调权利归群体,现代政治强调权利归个体。而最重要的财产权无疑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地。传统政治下,地权归群体所有,现代政治下,地权归个体所有。

在我们不便于讨论宏观制度的前提下讨论地权,笔者认为只有讨论地权的发展方向才是有价值的。因为人类对宏观制度的感受并不强烈,感受强烈的是因宏观制度而产生的具体制度,最开始感受到的不适也是对具体制度的。因此对具体制度的讨论实质上也是对宏观制度的讨论,对具体制度的改进也是对宏观制度的改进,因为二者具有对应关系。因此,如果仅对现有宏观制度下什么样的地权才是合适的这样一个命题发表见解,那不仅是无意义的,而且是欺骗性的。如果再不止于此,而是号称自己从“根本上”讨论地权,自己发现的是地权的“内在逻辑”,那论者可能不只是智慧问题,而是关乎良心。

《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是一本调查资料丰富细致的著作,作者号称先后在全国二十余省市做过农村调查,主持湖北六村乡村建设实验驻村调查时间超过1000天。重视调查的研究方法的理论根基是来自实证主义哲学的,实证主义哲学强调对现象的研究,拒绝从理性到理性的研究方法。然而,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从现象到理性,而不是从现象到现象。如果调查研究局限于从现象到现象的肤浅表述,那这样的研究仅假实证之名,而无实证之实。《地权的逻辑》就是这样一本著作。基于作者在文中开诚布公的讨论方法,笔者因此也选择开诚布公的讨论方式,我想这才是对作者的尊重。

该书作者将当前对地权的讨论归结为:抽象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批判式的,而该书“有助于使读者恢复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一些被遗忘了的常识”。因此开场就以一副方法论的权威姿态出场,将自己的研究先在道德上凌驾于现有一切论点之上,虽然道德批判式的方法为作者自身所批判,然而当对自己有利时,作者出手即用此招。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作者的“常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常识吧!

不妨先引几段作者在“破解土地权利的神话”的自序中的言说:“在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集体行动中,农民所获得利益或所受到的损失总会有所差异,因此就容易产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这个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因为有很大的土地权利,而足以阻止任何大多数人的决定,从而导致在村民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困境”,“更大的土地权利却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集体行动成本,更少的集体妥协,更难对付‘钉子户’和更加无法防止搭便车,从而使农户更难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站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立场,农民不是要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是要耕作方便”,“土地非农使用的收益主要来自工商业的发展,来自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而与农户的努力无关”,“是因为工商业的发展和农地非农使用才产生出土地的级差收益,这部分收益的大部分理应归国家占有”,“笔者在全国20多个省市农村调查,极少听到农民要土地所有权,倒是笔者的舅舅说土地应该私有化,而我的舅舅恰恰是一个喜欢读书看报的人,他认为土地应当私有化,来自他的读书看报,而非自己意愿的表达”,“因为土地级差收益分配的让利于农民,可能往往是让利于少数强势农民,而忽视了中国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作者的此类表述很多,在此只引述二三。

根据作者这些提纲挈领式的表述笔者试着总结了作者的三个“常识”:一、相对于保护个体农民的利益,要保护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二、农民的立场必须是毫无知性的农民的立场,有知识农民的立场不是真正的农民立场;三、使用农民的土地获取的利益不是农民的利益,而是使用者的利益。

对这三个“常识”,虽然笔者认为是“常识性错误”,不值一驳,但是本着不能任由不当言论甚嚣尘上的考虑,还是想对这些“常识性错误”做一梳理,义正视听。

对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传统与现代政治的基本问题。在传统社会,即于中世纪末期之前的西方社会就是哲学上所称的传统社会,它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群体利益,即个体要融入群体之中才有意义。在这样的社会里,群体是有自己的目标的,整个群体要向着这个目标前进,目的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在古希腊哲学中,这个目标称为“善”。因此,在这样一个目的性明确的社会中,当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其必须让位于群体利益。因为只有群体利益才能导向所谓的“善”。然而人类用上千年的实践证明,这样一种努力是徒劳的,甚至是有害的。为着一个空洞的目标而裹挟个体,最终损害了人类的利益,使得个体与群体利益双双落空。

在基于对这样一种哲学理念的反思及对社会实践的观察上,人类最终认识到,没有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是建立不了一个“善”的社会的。因此,近代政治哲学扭转了传统哲学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认为只有优先保护个体利益,一个政治共同体才能生存和发展。根据自然状态学说,只有每个个体的权利得到了根据规则的保护,才能解决人类之间的争斗,使人类不至于在如“狼与狼”的争斗中消解自身,最终实现共同体的权利,这就是现代法治国家。在法治国家里,法律首先保护个体权利,而共同体的目的地则交给国家之外的力量去描绘。其实这是人类社会的根本性转变,是从理想走向了务实。由此之后的几百年,人类在这种制度之下创造了地球上的奇迹。然而相比于西方社会在几百年前从理想走向了务实,中国社会至今仍对这种务实的态度不屑一顾。

就如作者仍然没有认识到这种空有理想的态度会对人类社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危害。作者在《地权的逻辑》中不止一处提到不能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影响集体利益的实现,这说到底是一种肤浅的哲学观的体现。然而作者却如把握了真理一般的宣扬自己的这种理念,而全然不知其危害有多大。如果根据他的逻辑推演,朝鲜的制度无疑是最好的,因为只有独裁才能更有效率的调动公共资源。且根据笔者这样一个农村长大的人的观察,农业税的改革并没有使农耕变的更遭。小时候见过的灌溉是集体式的,每次要到深夜,甚至是通宵达旦才能完成。而今天的农耕灌溉因为每家有了自己的机械设备变得能更加方便的完成,所以再也见不到那种紧张的战斗式灌溉场景了。

理解了作者的第一个“常识性错误”就不难理解作者的第二个错误。因为基于人类的精于算计的天性,要想使群体利益裹挟着个体利益前进,在政治上就必须采取两种言说方式,在古希腊时期被称为“显白的”与“隐晦的”。通俗的讲就是不能对大众完全说真话,完全说真话的政治是不能长久的,在中国这叫“愚民”政策。不能让大众完全明了真相,要让大众像羊群一样没有个体意识,这样才能被驱赶着前进。所以作者把像他舅舅一样有知识的农民立场排除在了其所谓的真正的农民的立场之外,他的真正的农民的立场其实是不知道自己要什么的农民的立场。在我长大的村庄偶尔也发生小规模的征地事件,忠厚的农民在土地的要价上竟然低的可怜,他们的意识里要高价竟然是在讹国家的钱,他们不能那样干。作者要的就是这般农民的“意愿”吗?如果说第一个错误是知识问题,那第二个错误就关乎到良心。

言关乎到良心其实并不为过,因为第二个错误可能还遮遮掩掩,而第三个错误却直白的令人费解。作者竟然毫无遮掩的宣称土地的非农收入来自工商业的发展,“而与农户的努力无关”,笔者真是不得不惊叹这么高明的“逻辑”!这不就是在说强盗抢了钱,然后经营升值,这升值是基于强盗的努力因此归强盗所有,而与受害者无关吗?对第三个错误的反驳实在是找不到什么高明的理论基础,只要凭着“人性”的理解就够了!

综观作者的三个“常识”就不难理解作者在宣扬何种逻辑。这种逻辑看似是为大多数农民利益考虑,而实际上是要取消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诉求,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最终目的是保护了少数工商业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使这个群体能够继续从农民手中攫取巨大的利益。因此,社会调查对学术研究纵然再重要,仍然也不能离开根据调查结果的分析。社会调查再详实,假使缺乏分析的深度与良心,这样的调查仍然是无甚意义的,甚至会基于调查者的调查而得出错误的结论。然而这种研究方式在与现代政治理念过招时却具有道德上的优势,只要宣称对方不了解中国国情,就可以断言对方是“抽象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批判式”的,而全盘否定现代政治理念,而使人误以为他的结论才是有说服力的。如果这样的研究者再进一步能够影响政策的制定,甚至进入决策层,那后果是极可怕的。实在是不可不给予足够的警惕!

标签: 土地权利 农业生产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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