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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时间:2023-03-20 18:21:22 来源:法问

寻衅滋事是近年来常见的黑恶势力犯罪,其规定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我国独有的一个罪名。就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而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最难把握的。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作为寻衅滋事罪的类型之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特征、后果特征上很相似,司法机关在定罪过程中,容易将两罪混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当众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王松高律师解答:

殴打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可以利用身体本身作为行为工具,也可以借助木棍、管制刀具等作为工具来实施殴打行为。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

行为人殴打他人致轻伤,若殴打的是不特定的他人,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时,可以认定为出于“随意”,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行为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的,所有行为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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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高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标签: 寻衅滋事罪 殴打他人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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