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将同桌酒友告上法庭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年4月,桂林市灵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意外死亡案。男子陈某去年9月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因为醉酒导致视线模糊,他骑着摩托车追尾了一辆路边临时停靠的重型半挂牵引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送医抢救后,陈某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检验结果表明陈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43.58mg/100ml。家属认为,是由于朋友的劝酒导致陈某喝醉,对陈某离开时的酒后驾车行为他们也没有加以劝阻,因此一纸诉状将当天同桌饮酒的另外两人告上了法庭。陈某家属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合计12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确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桌共饮者有责任照顾、提醒、保护对方,并组织酒后驾车行为。另一方面,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明知自己醉酒却坚持驾车,最终发生车祸致自己死亡,本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对事故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过错相抵的原则,法庭最终判决两名同桌酒友共同承担10% 的事故损失责任,共计1.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事故男子家属自行承担。该判决已于今年6月24日正式生效。
同桌喝酒出事故,同桌酒友是否担责?当同桌酒友故意灌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酒后驾车未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等情况,酒友有可能要担责,酒友醉了,有义务阻止酒友开车及提醒义务。还有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也有相当责任。下面一起来看看。
海南颂坡律师事務所的李群律师做出了解答: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对于同桌喝酒,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伤者应承担一定责任。
李群律师补充:酒驾不等于醉驾,酒驾不一定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毕竟是死的,不一定所有的醉驾都一定入刑。但是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 /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 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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