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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儿子买的房屋和车离婚时面临分割,为何有不同的归属?

时间:2023-04-06 11:13:39 来源:法问

萧山人老秦的儿子去年刚结婚。婚后不久,儿子因工作调动,上班变得很不方便。老秦和老伴商量后决定出资为儿子购置一辆汽车和一套离工作单位较近的商品房,都登记在儿子一个人名下。

可好景不长,儿子和儿媳经常发生矛盾,无法调和。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前述商品房及汽车。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房屋系男方个人财产,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资料图片)

那么本案中,房屋和车辆都是在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所有权人登记的都是男方,但是最终法院对这两项财产的定性却截然不同,这是为什么呢?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读本条规定,也就是说:

婚后夫妻一方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该财产只归丈夫一方的,则该财产应为丈夫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该财产只归妻子一方的,则该财产应为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前述事项的,则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处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汽车、船舶等是我们常见的动产;房屋、土地是我们常见的不动产。

后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条规定使得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父母赠与所得的不动产权属定性更为明确。即使赠与合同中父母未明确表明该不动产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但是只要该不动产系父母单方出资,财产所有人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则视为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本案而言,老秦夫妇出资为儿子购买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房屋系不动产,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儿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车辆属于动产,因无证据证明老秦夫妇当时确定只赠与给儿子一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标签: 个人财产 赠与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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