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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支付保密补贴,能否约束至离职后? 今日关注

时间:2023-04-05 08:06:43 来源:法问

禁业限制,是指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和经济补偿标准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网友咨询:

我经一家科技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每月支付员工500元的保密补贴,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约定了违约金。现在有一个员工离职后去了我的竞争对手那儿上班了,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资料图】

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张海涛律师解答:

您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也按月向员工支付保密补贴,但劳动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通过您的描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补贴仅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即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您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网友咨询:

最近要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是据说在员工离职后要补偿金,想问在协议内列明在员工在职期间在薪金里面支付保密费的话,离职之后是不是不用支付了?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张海涛律师解答:

只能说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条款无效。在劳动合同期内要遵守约定。劳动合同期外,如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补偿,要遵守;如不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不遵守。此为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张海涛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标签: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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