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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动态丨父母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时间:2023-03-26 18:14:48 来源:法问

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那么,父母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网友咨询:王国群在父母亲离婚后,随母亲张雅芳生活,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6年8月26日,王国群在邻居郑行力家玩耍时,将郑家的电视机撞坏,修理费用250元,郑家要求王国群的母亲赔偿。此时王国群的母亲张雅芳因病在家休养,生活很困难,无力偿还。郑家要求王国群的父亲偿还,王父以“离婚后,管小孩不关我的事”为由,不予偿还,无奈之下郑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由王国群的母亲张雅芳承担100元,王父承担150元。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相关资料图)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应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先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才由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父母作为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抚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余婷婷律师解析: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标签: 民事责任 未成年子女 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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