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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张爷爷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拆迁房交由自己的四个子女继承,还为再婚老伴李奶奶在拆迁房中设立了居住权直至其去世。张爷爷去世后,四名子女迟迟未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无奈之下,李奶奶将张爷爷的四子女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后便可以保障居者有其房,即便以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双方都逐渐打消疑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四名子女和李奶奶一起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房主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赋予任意他人居住该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如何设立?何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一、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但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因继承、受遗赠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
三、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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